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莊沐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1,1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5日止累計211,165元未給付,其中199,186元為消費款;10,779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99,186元
自114年11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