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慧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