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因與債務人 張淑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