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525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 吳松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伍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