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3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被告庚○○○
辛○○甲○○
號3樓乙○○丙○○
樓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中關於「面積156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1556平方公尺」;附表一編號2關於「權利範圍1」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5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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