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 張秀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笙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萬4,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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