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請人 謝明權 上列聲請人聲報東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條第1、4項定有明文。另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意旨略以:東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東勝公司)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經解散登記,呈報清算人就任復經本院於109年3月20日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前已於108年9月19日清算完結,為此具狀聲報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東勝公司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於108年9月19日編造之清算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同年月20日申報之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以上均影本)、及監察人109年3月22日出具之審查報告書、同年4月9日股東簽到簿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為憑。惟查,聲請人係自108年10月25日至27日連續三日於聯合報上公告,催告東勝公司之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正本3件在卷可稽。是於109年1月27日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前,東勝公司之清算程序既無可能完結,則聲請人提出上揭108年9月19日編造且記載清算期間為「108年8月28日至108年9月19日」之清算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清算分配報告表等表冊而聲報清算完結,形式上顯不該當「清算完結時」應造具清算相關簿冊之要件。本院於109年5月12日、同年7月8日迭次命聲請人補正,相關通知已於109年5月15日、同年7月13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僅再狀略稱: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監察人就上開簿冊之審查證明等均已由會計師繳給國稅局,沒有新的表冊,所有帳目均無變動等語,即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有補正,致本院無從為形式審查不能認為東勝公司已完成合法清算程序,揆諸上揭一之規定,自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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