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永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郭永福 明知透過 楊秀英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僅為賺取現金,並無使用行動電話之意,且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SIM卡供旭堤通信行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使用,會有通信費用無人繳納,造成電信業者損失之情形,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3年7月間,在屏東縣東港鎮某處,向楊秀英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收受新臺幣2,000元之報酬,致遠傳電信因此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03年4月21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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