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刑期共四年八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一七六○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