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37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瑞豐保溫材料工程行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瑞豐保溫材料工程行、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1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7月1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命其於7日內釋明相對人甲○○為債務人之依據,和票據上簽名不同,並補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7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