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四年二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刑期共五年五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一七六○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