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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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3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睿松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致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原炎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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