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敏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敏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敏生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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