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朱芷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朱芷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62,868元之欠款明細。(須可看出本金、起息時間)
二、請提出債務人朱芷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