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君偉
葉坤成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