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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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柒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新臺幣/元)┌────────────────┬──────┬────────┬───┬─────────────┐│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地號│面積│當年期公告現值│原告應│算式││(均為臺北市○○區○○段2小段)│(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有部分││├────────────────┼──────┼────────┼───┼─────────────┤│490│165│153000│1/4│165×153000×1/4=0000000│├────────────────┼──────┼────────┼───┼─────────────┤│493│21│111000│3/4│21×111000×3/4=0000000│├────────────────┼──────┼────────┼───┼─────────────┤│493-3│62│146226│3/4│62×146226×3/4=0000000│├────────────────┼──────┼────────┼───┼─────────────┤│493-5│83│111000│3/4│83×111000×3/4=0000000│├────────────────┼──────┴────────┴───┴─────────────┤│總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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