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聲字第105號聲明人 高衡南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高衡南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鄭水銓法官楊真明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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