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052號抗告人 黃志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于家威 聲明異議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6月15日107年度事聲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相對人于家威持原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95號裁定,聲請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6208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抗告人名下如附表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民國(下同)107年4月12日,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興公司)以新台幣(下同)826萬元拍定系爭不動產,原法院命令力興公司在同年月19日前繳清尾款688萬元。然而,抗告人業已依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46號裁定,在107年4月17日提供停止執行之擔保金56萬元,故系爭執行事件應即停止,原法院不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詎原法院在107年5月11日通知抗告人,略稱力興公司繳足價金時間早於抗告人提存擔保金時間,依法將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力興公司云云(下稱系爭107年5月11日通知函)。抗告人聲明異議,遭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7年5月23日106年度司執字第126208號裁定駁回(下稱司法事務官裁定)。抗告人對此異議,亦遭原裁定駁回。然而,抗告人既已提出停止執行之擔保金56萬元,故系爭執行事件應予停止;則原裁定駁回其異議,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司法事務官裁定及原裁定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執行程序。又「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得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包括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及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系爭函文之文意係表示為將來終止再抗告人與中國壽險公司間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而詢問再抗告人有無因終止契約,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性質上非屬強制執行之命令、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亦無侵害再抗告人利益之情事,非屬得聲明異議事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法院系爭107年5月11日通知函略以:「主旨:本件拍定人
(指力興公司)繳納尾款時間早於台端(指抗告人)供擔保停止執行,故本院依法將核發附表所示不動產(指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台端如有異議,請於5日內向本院具狀聲明,逾期即視為無異議,本院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請查照」等語(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57頁)。該通知函內容純係表示將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而徵詢抗告人之意見而已,非強制執行之命令、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尚無侵害抗告人利益之情事。依前揭說明,抗告人無從對系爭107年5月11日通知函聲明異議。
㈡司法事務官裁定與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異議;其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
三、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鄧瑋瑄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67-34││108.00│5分之1││├───┼────┴───┴───┴───┴─┴────┴──────┤││備考││├─┴───┴──────────────────────────────┤│建物標示│├─┬──┬───────┬───┬───────────────┬───┤│編│││建築式│建築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樣主要├─────────┬─────┤權利│││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3721│新北市○○區○│鋼筋混│第4樓層:84.44│陽台:6.73│全部││││○○段○○小段│凝土造│合計:84.44││││││67-34地號│5層樓│││││││‥‥‥‥‥‥‥││││││││新北市○○區○││││││││○路2段118巷12││││││││之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