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交簡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苗交簡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永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被告姓名「 鐘永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永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將被告之姓名「鍾永勝」誤寫為「鐘永勝」,此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