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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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號再審聲請人 張志豪
張躍騰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高啟 超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則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