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補字第64號聲請人 張鈺婉張俐慈 即債務人代理人 林根億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附表:
補正委任狀正本。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配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配偶」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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