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參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雖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第204、2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次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3公克,驗後淨重0.1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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