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89號
聲請人 陳俊偉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94年度偵字第29067號、95年度偵字第2847、306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為本院羈押,惟起訴之證據均為被害人於警局之指認,且指認過程有誘導不實知情,難認有證據能力。被告雖曾於警訊中自白,然被告之自白受有脅迫,亦難認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羈押已久,證據搜索已完全,被告無串證、湮滅證據之可能,被告家貧,需工作以扶養年邁母親,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執行羈押。本院斟酌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聲請人前揭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均非足使羈押原因消滅之理由。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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