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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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4年度易字第19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健康不佳,罹有心臟病,無人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且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月
1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在,為保全被告以進行將來上訴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又心臟病屬慢性疾病,僅能服藥控制,羈押處所即臺灣高雄看守所內有駐所醫師可給藥,必要時尚得依醫囑戒護就醫,對其健康並急迫危害情形,不足影響對於羈押必要性之認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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