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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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代理人乙○○被告丙○○保證人 游博源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就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8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95年6月26日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白光華書記官陳靜怡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代理人乙○○被告丙○○連帶游博源保證人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被告丙○○當庭開立開票日為95年6月2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整,票號為TT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支票給付原告甲○○,餘額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被告於民國95年7月起,於每月最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被告之父親游博源(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擔任被告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如未履約,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於相對人給付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附民字字第62號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代理人乙○○被告丙○○連帶游博源保證人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陳靜怡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