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93年度偵字第2209號),聲請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翠翼鳩壹隻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9月30日11時許,為警查獲其非法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翠翼鳩1隻,業將被告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3年度偵字第2209號),扣案翠翼鳩係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予以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保管條1紙、照片4張、調查筆錄、查緝會勘表、緩起訴處分書及審閱卷內臺東縣政府93年10月14日府農自字第0930083414號函,證實扣案翠翼鳩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無訛,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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