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8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082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鄭玉平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北臺北橋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及保險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因第三人臺北臺北橋郵局之地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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