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 游雯郁 相對人 詹世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世楨於民國89年9月9日向第三人 王大廣 借款新台幣(下同)180萬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88年12月6日,並簽發本票乙紙為憑,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80萬元及利息。另王大廣於100年3月30日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 陳振威 ,嗣陳振威復於100年12月15日讓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及抵押權隨同移轉契約書暨授權書、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證明、鈞院101年度司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影本、鈞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南興││409│旱│00│02│44.00│1/8││├──┼───┼────┼────┼────┼────────┼─┼──┼──┼──────┼─────────┼──────┤│002│彰化縣│彰化市│南興││409-2│旱│00│00│06.00│1/8││├──┼───┼────┼────┼────┼────────┼─┼──┼──┼──────┼─────────┼──────┤│003│彰化縣│彰化市│南興││410│建│00│08│37.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