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號2樓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塗銷被告丙○○取得之擔保新台幣參佰萬元抵押權及塗銷被告丁○○之房地所有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 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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