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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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記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記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