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俊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三日所為一0五年度審交易字第七六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分案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73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分簡字號,茲因再送專業機構進行鑑定,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