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緩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書漏列賽程表1張,收據誤載為1張),均係被告甲○○所有,供其賭博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而被告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四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在案,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三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而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表】統計表、賽程表各1張、收據3張及計算機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