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車清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捌萬零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