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址同上代理人 陳文嘉 址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雖主張被繼承人 曾正義 (民國110年4月27日死亡)之繼承人為 黃曾玉燕 、 曾鳳珠 、 曾春美 ,並聲請由黃曾玉燕、曾鳳珠、曾春美陳報被繼承人曾正義之遺產清冊。惟依卷附戶籍謄本及本院查閱之拋棄繼承繫屬情形顯示,被繼承人曾正義未婚,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所育之子 曾柏仁 、 曾宥銓 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曾正義之父親 曾來旺 已於104年6月18日死亡,是曾正義之繼承人應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曾正義之母親 廖秀鸞 ,又廖秀鸞於繼承後之110年5月15日死亡,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黃曾玉燕、曾鳳珠、曾春美皆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是聲請人所列之黃曾玉燕、曾鳳珠、曾春美實非被繼承人曾正義之繼承人。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曾正義之繼承人姓名、住所,並更正以被繼承人曾正義之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