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呈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附卷供參,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所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2、3各罪刑,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為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更定應執行刑時,不得致受刑人更有不利,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故所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宣告刑與附表編號2、3各罪前定應執行刑總和,即本件定應執行刑應受有期徒刑3年2月之內部界限拘束。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相近,均涉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於毒害影響社會安全秩序並無不同,又區分是否擴散毒害於他人,就犯罪手段、行為態樣異同,綜合考量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林俊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09年02月間某日至03月13日109年01月23日109年02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3號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3號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30號109年度訴字第130號109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03日110年02月03日110年02月0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30號109年度訴字第130號109年度訴字第130號確定日期110年03月01日110年03月01日110年03月01日備註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1號(1)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號(2)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號(2)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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