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 李黃秀琴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被繼承人 李志文 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原所有權人李志文(已歿)於生前即86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因清償1,000,000元債務,故將前開債權擔保總額變更為1,000,000元,並經登記在案。然李志文並未依約將剩餘債務清償完畢,而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故為此聲請對李志文之遺產管理人即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借據、本院106年6月20日宜院平家司群106司繼223字第18443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106年度司繼字第291號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宜蘭縣○○○鄉○○○段││200││2948.73│199764/796│重測前為冬││1││││││││1400│山段南興小│││││││││││段35地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