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建辰紙業有│第一商業銀│97年4月30日│13,440元│0000000││││限公司│行泰山分行│││││├───┼─────┼─────┼──────┼─────┼─────┼──┤│002│環宇紙器廠│華南商業銀│97年7月31日│21,620元│0000000││││有限公司│行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