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乙○○本件原告與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