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1、2項規定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6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前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圖畫之附著物即色情漫畫書刊7本,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35條第3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被告所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1月13日以96年度偵字第266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至98年12月3日期滿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漫畫,其內存有內容係男女口交、性交、裸露性器官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或厭惡感、侵害性之道德感情之猥褻影像,此有翻拍照片8張在卷足憑,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猥褻書籍名稱│數量│├──┼─────────────┼───┤│1│快高潮了│壹本│├──┼─────────────┼───┤│2│大姐姐天國輪姦女教師│壹本│├──┼─────────────┼───┤│3│淫妻圖鑑│壹本│├──┼─────────────┼───┤│4│快樂的正前方│壹本│├──┼─────────────┼───┤│5│狼の標的!人妻と女子高生│壹本│├──┼─────────────┼───┤│6│超快感│壹本│├──┼─────────────┼───┤│7│雙面女郎│壹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