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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