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開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佑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臺東縣政府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中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即其聲明請求判命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台幣(下同)4,03萬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49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