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林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上傑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新臺幣2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率5.96%,即為7.03%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11月1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0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上傑│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7.03%│││150174││1月11日起│2月10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9│年息8.436%│││││2月11日起│月10日止│││││├──────┼──────┼───────┤││││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7.03%│││││月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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