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附民原告 廖承峰 附民被告 趙世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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