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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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法定代理人釋證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條文修正,乃依96年7月19日臨時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