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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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60號聲明人 朱通億
朱妙蓉 法定代理人 曾淑慧 聲明人 朱利歆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育德 聲明人 蕭皓宇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育秀 法定代理人 蕭漢青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朱文榮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法定代理人蕭漢青、 朱玉秀 同意聲明人蕭皓宇拋棄繼承之同
意書(其上須蓋有法定代理人蕭漢青、朱玉秀全體之印文)並應提出蕭漢青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