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 何柏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建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