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聲請人 康俊民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月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月二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