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請人立誠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簽發票據號碼UA0000000號支票(下稱系爭支票)遺失,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 余志祥 」,票據喪失經過則陳明「本件支票已交付予受款人收受始遺失」,因系爭支票已由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始遺失,應認系爭支票遺失時之票據權利人為受款人,僅受款人始得聲請公示催告。準此,聲請人既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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