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蔡泰郎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原告與被告 鄭碧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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