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98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垂 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吳垂「勳」或吳垂「勲」或吳垂「」,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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